除濕器的制作方法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除濕器。
背景技術:
在天氣潮濕的夏季,由于空氣濕度較大,非常不利于衣物或文件等于儲物箱或文件柜內的存放。目前人們多為將一些干燥劑連通衣物或文件一起放置,但由于干燥劑的吸濕量有限,其經常更換會帶來較大的不便。而現(xiàn)有的一些家庭用除濕機,由于其體積較大,也并不適于放進儲物箱或文件柜中使用。因此開發(fā)一種能夠放置于儲物箱或文件柜內使用的小型除濕器則顯得很有必要。目前的除濕器普遍存在進風不均勻、功能單一、有噪音,一旦噪音過大,則不適合家庭使用。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為克服上述缺點,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進風均勻、除濕的而同時還能進行凈化空氣、可降低噪音、適合家庭使用的除濕器。
為了達到以上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除濕器,包括殼體、風機、干燥盒,所述殼體上設置有進風口、出風口,所述風機用以將空氣從進風口引入再從出風口排出,所述進風口設置有過濾網,所述過濾網設置有多層,從外到內的過濾網的孔徑依次減小,多層所述過濾網可拆卸的安裝在進風口,所述進風口位于殼體的四周下部,所述出風口位于殼體的頂部,所述干燥盒可拆卸的設置在殼體內,風機設置在靠近出風口處,所述干燥盒內填充有硅膠干燥劑,所述殼體內設置有加熱管,所述加熱管靠近所述干燥盒。本實用新型除濕器的有益效果是,采用四面進風,頂部出風,可均勻的對空氣進行除濕;在除濕的同時,通過多層過濾網的設置,可以凈化空氣;采用物理干燥劑,可降低噪音,適合家庭使用;另外,通過加熱管的設置,一部分空氣中的濕氣除了物理干燥劑進行除濕,另一部分則由加熱管除去,此外,加熱管還能對物理干燥劑進行烘干,使其能不斷的能吸收空氣中的濕氣,使得硅膠干燥劑能重復使用。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進一步改進是,所述風機上設置有消音裝置,該消音裝置主要用以消除風機產生的噪音,使得該除濕器更適用于家庭使用。
優(yōu)選地,所述殼體包括上殼體、下殼體,所述上、下殼體螺紋連接,所述進風口位于下殼體上,所述干燥盒設置在下殼體內。當進風口的多層過濾網均有損壞、或是干燥盒內的硅膠干燥劑無法再進行吸濕工作,可以更換下殼體;此外,一旦加熱管損壞,可將上、下殼體拆卸,檢修或更換加熱管。
優(yōu)選地,所述殼體上設置有濕度傳感器,所述殼體上設置有濕度顯示屏,所述濕度傳感器與控制器連接,所述控制器與濕度顯示屏連接。便于使用者監(jiān)測實時濕度,考慮是否啟動該除濕器。
優(yōu)選地,所述出風口設置有活性炭網,所述活性炭網可拆卸的設置在出風口。使得該除濕器既能除濕,又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凈化空氣的作用;一旦活性炭網無法再工作,可將活性炭拆卸。
優(yōu)選地,所述出風口的內側設置一圈擋圈,所述出風口的外側設置有多個能轉動的卡塊,所述卡塊能將活性炭網固定在擋圈上。通過擋圈與轉動卡塊的配合設置,使用者能快速的安裝、拆卸該活性炭網。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施例的主視圖;
圖2為本實施例的俯視圖;
圖3為本實施例卸掉活性炭網的俯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進行詳細闡述,以使本實用新型的優(yōu)點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從而對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做出更為清楚明確的界定。
參見附圖1-3所示,本實施例的一種除濕器,包括殼體1、風機2、干燥盒3,殼體1上設置有進風口4、出風口5,風機2用以將空氣從進風口4引入再從出風口5排出,進風口4設置有過濾網6,過濾網6設置有多層,從外到內的過濾網6的孔徑依次減小,多層過濾網6可拆卸的安裝在進風口4,進風口4位于殼體1的四周下部,出風口5位于殼體1的頂部,干燥盒3可拆卸的設置在殼體1內,風機2設置在靠近出風口5處,干燥盒3內填充有硅膠干燥劑7,殼體1內設置有加熱管8,加熱管8靠近干燥盒3。
為了避免風機2的聲音過大,而給家庭生活造成困擾,則風機2上設置有消音裝置。
本實施例中的殼體1可拆卸,對清洗、更換部件較為方便,具體的,殼體1包括上殼體9、下殼體10,上、下殼體9、10螺紋連接,進風口4位于下殼體10上,干燥盒3設置在下殼體10內。
殼體1上設置有濕度傳感器11,殼體1上設置有濕度顯示屏12,濕度傳感器11與控制器連接,控制器與濕度顯示屏12連接,讓使用者實時監(jiān)測到室內的濕度,繼而考慮是否要開啟該裝置。
該除濕器多功能化,出風口5設置有活性炭網13,通過出風口5處的活性炭網13的設置,在除濕的同時還能起到凈化空氣的效果?;钚蕴烤W13可拆卸的設置在出風口5,本實施例中的可拆卸方式為:出風口5的內側設置一圈擋圈14,出風口5的外側設置有多個能轉動的卡塊15,卡塊15能將活性炭網13固定在擋圈14上,通過幾個卡塊15和一圈擋圈14的配合,結構簡單,拆卸、安裝活性炭網13均較為方便。
以上實施方式只為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構思及特點,其目的在于讓熟悉此項技術的人了解本實用新型的內容并加以實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凡根據(jù)本實用新型精神實質所做的等效變化或修飾,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內。